陪審團的13人進入了密室,他們接下來要進行評議,然後將結果遞交給主審法官,主審法官最終的判斷是要考慮陪審團意見的,如果雙方意見相左,那麼這個審判也要流審。
法律沒有限制陪審團的爭論時間和方式,控辯雙方和法官要在法庭上等待,可能一等就是一天、兩天甚至於幾月。
當然,晚上每個人都可以回家,然後第二天繼續來討論。但只要他們從密室中出來,把一致裁決的結果告訴專業法官,那就沒有人可以改變自己的決定了。
這就是歐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,陪審員們是隨機產生的,他們可能沒有法律常識,所做的判斷僅僅來自於他們的本心,可法庭要的就是這個。
某種意義上,他們代表的就是民意,這就是一種民主。
別看陪審員們可能生活中身份很低微,但只要來到法庭上,他們就是法官和權威,就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力的人。
不管檢察官還是法官,他們做出任何判斷,都必須認真考慮這些普通老百姓的裁判。
因為陪審員的臨時性,他們不擔心任何壓力,也沒有審判後擔心報復的後顧之憂,這時候他們做出的判斷能只服從良心、只遵循法律,因而更加公正。
一般陪審團的判斷都是很快就能結束的,首先陪審員們有工作,他們來參加庭審得到的經濟補充很少,一般每天只有二十加元和等額薪水,但這會耽誤他們的工作,所以可以節省時間。他們儘量節省時間。
其次如果當庭不能做出判斷,那後面就比較麻煩了,比如在晚上回家後,陪審團成員有可能接受賄賂或者受到威脅,一旦曝出這種事。那他們將接受法律的制裁,得不償失。
此外,法律規定陪審員回家後不能與家人談起案情,不看有關的報道,這是很難的事情,對他們來說也是一個折磨。綜合幾個原因,陪審團的結果產生的還是比較快的。
果然,這次結果出現的也很快,甚至效率快的有點驚人,陪審團成員進入密室之後僅僅不到二十分鐘便出來了。檢察長將結果遞交給了青年法官。
青年法官觀看了結果,隨即皺眉沉思了幾秒鐘,和周圍的監護法官、兩位律師進行了商討,這時候陪審團席位和觀眾席位周圍就響起了噪音,這是掩飾法官們最後的討論。
最終討論結束,終審法官依靠律法、經驗、過往經典案例和良心做出判罰,嚴肅的說道:「根據《憲法》和上帝賜予我的權力,我。紐芬蘭最高法院終審法官郭嵩宣佈本案判決如下……」
這話一出口,所有人站了起來,傾聽判罰結果。
「本案控訴成立。被告人凱文-巴薩羅穆先生敗訴,剝奪對兩位女兒監護權力至成年,判處罰金四千加元,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十個月……」
青年法官的話沒說完,羅珊姐妹的父親便已經憤怒的吼叫起來:「不不不,該死的我不服!這不是真的。你的判罰結果是無效的!該死的黃皮猴子,我要向上訴法院進行申訴!我沒有罪!你們沒有資格審判我!」
青年法官不理睬他的吼叫聲。他冷靜的將自己的判罰結果宣佈出來,最後頓了頓。用犀利的眼神盯着暴怒的中年人,說道:「凱文-巴薩羅穆先生,您的上訴會被受理。如果你能勝訴,那到時候會有另一項起訴,那就是我要起訴你對我的種族歧視和對法官的侮辱。」
「當然,如果你的上訴失敗,那麼這項起訴就會推遲十八年零十個月,等你出獄之後再接受我的起訴。」
按照加拿大憲法規定,如果當事人不同意他們在省高級法院的審訊判決,可以將其案件「上訴」到省上訴法院。
這樣會有來自另一個法院的法官覆審他們的案件,以了解當庭終審法官是否作出了正確的判決。通常,將由來自上訴法院的三名法官來審理上訴。
但這個案子不可能被推翻的,加拿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做的非常到位,到位到什麼程度呢?每個省甚至都有一部自己的《兒童保護法》,一部比一部嚴格,違法懲治一條比一條嚴厲!
越小的孩子接受的保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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